職訓生活津貼說明

1.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身分別為: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各款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為: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影本;其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

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指領有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 

(三)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四)原住民: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六)長期失業者: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正本參訓前1個月內(含)由公立就業服務機關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文件。

(七)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證明文件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 

(九)更生受保護人:出監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十)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未就業未就學(未就學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態)之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少年切結書(點我下載切結書)

(十一)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十二)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者。 

(十三)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逾65歲者(以實際受訓起日為計算標準)。 

4.給付限制為:

(一)同時具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之特定對象,應優先以就保非自願離職身分請領就保法職訓生活津貼。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軍人之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不得領取,但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不在此限。 

(三)二年內合併領取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 

(四)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給付金額為:

(一)就保非自願離職者: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補助6個月。

(二)特定對象失業者:每月按基本工資(勞動部112年9月14日發布,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 ) 之60%發給2年內最長補助6個月;但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1年內最長發給12個月。(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