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訓資格說明

1.招生對象:

(一)滿15歲(含)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

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其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復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

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記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三)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

(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

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

管小組等。

3、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四)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

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

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

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之證明文件。


(五)經分署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1、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

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

2、參加在職訓練課程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

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


(六)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前

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若為就業保險非自願失業者身分,報名前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七)凡是參加「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結訓後 180 日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另參加前計畫參

訓時數未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2.報名方式:

(一)直接向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亦可經臺灣就業通網站(http://www.taiwanjobs.gov.tw/)或(點本網站職訓報名專區小圈

圈)皆可報名

接獲通知後應備齊身分證明、相關必要文件及自行負擔費用至本單位報名審核。

 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及「就

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

明暨同意書」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2.繳驗資格證明文件:

(a)國民身分證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

(b)特定對象資格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均應備影本1份

3.繳交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一式2張,相片背面須書明姓名、出生年月日

(1張黏貼於上課證,另1張黏貼於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

4.報名表「聯絡電話」必須詳實填寫於各班開訓前不會變更之聯絡電話,如因本人填寫錯

誤或不符,致無法按時聯繫其本人時,報考人應自行負責。 

5.如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e-mail通知民眾。

(本會保留修改終止變更訓練內容之權益,參訓者不得因延長招生,停班而要求本會

做任何賠償)






 


3.錄訓方式:

(一)錄訓方式:

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50%,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60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

📌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本會將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規定之2名身障者再依序錄訓其他身分別失業者

📌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測驗開始15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1)筆試考試題型:(單選題)共25題

(2)考試科目:原鄉民宿多元人才養成班暨微型創業題庫

(3)出題範圍:(公告試題50題)點我下載

(四)口試階段:

1、本單位將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試人員名單將依准考證號碼排

序」,參加口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2倍為原則。

2口試內容應與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

(五)本單位公告參加口試人員名單及甄試正取人員名單時,將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甄試時間:筆試-113年5月31日09:00;口試-113年5月31日10:00

甄試地點:屏東縣高樹鄉舊寮村長美路172號(舊寮司馬活動中心)

📌甄試當日請攜帶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藍色或黑

色原子筆、修正液)。

📌甄試當日如因招生不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甄試延期,將以(電話、簡訊)通知報名民眾。

備取遞補方式:

📌依甄試成績高低依順序錄訓;若開訓後如有學員異動訓練崗位出缺時,於開訓5日內另行

通知備取者遞補之。

  📌未錄訓之報名民眾所繳交之文件資料,請於錄取名單公告3日內親臨本單位辦理退件手續,

逾期未取回者將統一銷毀。 












4.公告錄取及報到事宜:

(一)公告錄取

錄取名單公布時間:最遲於開訓前一日公布

錄取名單公布方式: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錄取名單將會同步公告於本會網站、FB)通知參加甄試人員之甄試結果,內容包含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


(二)成績複查

應試者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3個(含)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應試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辦理報到

報到時間:113年6月7日08:00

報到地點:屏東縣高樹鄉舊寮村長美路172號(舊寮司馬活動中心)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時間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於所定開訓或遞補時間內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民眾參訓資格經高屏澎東分署審核結果,不符招生對象資格條件者,不得列入開訓名單,

亦不得繼續參加本班別訓練課程。



5.訓練費用自行負擔及補助全額說明:

(一)參訓學員應自行負擔該訓練班別核定個人訓練費之20%(即新台幣5,586);其餘(80%)費用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符合各項免繳自行負擔身分並已檢具特定失業者身分證明文件之參訓者,得免繳自行負擔之個人訓練費。(點我看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二)如參訓學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

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點我下載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三)非屬各項免繳自行負擔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

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