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得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參訓後,持推介單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經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發給。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經高屏澎東分署審核通過後,由訓練單位轉發。
各身份應備文件:(點我看申請身分及應檢附表件)
4.請領作業及程序說明:
(一)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1條及26條有關就保法非自願離職者如同時具有特定對象身分,應優先以就保法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參訓,並依規定請領就保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2年內領取就保與就促辦法所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合計以6個月(身心障礙者為12個月)為限之規定辦理。
(一)就業保險法第19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受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二)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20條:第18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60%發給,最長以6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年。
第18條津貼依受訓學員參加訓練期間以30日為1個月計算,1個月以上始發給;超過30日之畸零日數,應達10日以上始發給,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